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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雪莲:清代澳门土生葡人寡妇群体研究

发布者: 时间:2022-08-01浏览量:

晏雪莲:清代澳门土生葡人寡妇群体研究

作者|晏雪莲

(现任职于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研究方向为中国社会经济史)


由于社会习俗、婚姻模式、经济形势及军事等原因,清代澳门土生葡人寡妇比例偏高,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葡澳社会为此颁布专门的政策、法律予以保护,并提供资金给予帮助。由于法律和习俗的保护,其中的有产阶级寡妇属于特权阶级,不仅能继承父母和丈夫的财产,影响继子女对父亲财产的继承,还具有其他女性所不具备的海上贸易特权和家主权。清代澳门土生葡人寡妇们往往参与到各种社会经济生活中,甚至出现不少叱咤商界的寡妇富豪。在婚姻市场方面,富有的寡妇比贫穷的未婚女子更受欢迎,寡妇再嫁现象蔚然成风,与同地区的华人寡妇守节现象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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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季至清代,由于特殊的社会、经济及军事原因,澳门社会性别严重失衡,“夷少男而多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一座“女人城”。土生葡人妇女为澳门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却在历史研究中鲜受关注。本文研究的澳门土生葡人寡妇群体是这座“女人城”中较为特殊一个群体,她们所占人口比例偏高,甚至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从父母、丈夫那里继承财产的有产阶级寡妇,能作为一家之主参与各项社会经济活动,又是推动澳门社会发展不容忽视的力量。由于相关资料多为葡文,目前关于澳门土生葡人寡妇群体的研究还非常薄弱,本文通过爬梳大量葡文、英文及中文史料,力图展现这一特殊女性群体的历史生活图景。


一  清代澳门土生葡人寡妇问题及社会救助


恶劣的海上气候、猖獗的海盗活动,对以海上贸易为生的澳门土生葡人男性的健康和生命带来巨大威胁。此外,他们还要援助葡萄牙在亚洲其他地区的战争,加之性放纵、热带病等原因,死亡率很高。除了土生葡人男性死亡率高这一主要原因,婚俗习惯、婚姻模式和经济形势对于土生葡人社会中寡妇比例较高这一现象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婚俗方面,土生葡人婚龄男大于女,男性初婚年龄远高于同时期中国内地,且男女婚龄相差较大。有清一代,土生葡人男性平均初婚年龄大体呈上升趋势:18世纪上半叶为26.72岁,下半叶为25.48岁;19世纪上半叶为26.31岁,下半叶为28.37岁,这一趋势同欧洲一致。到清代晚期,甚至出现了男性初婚年龄晚至半百的极端情况:“一枪一剑渡重关,万里浮航久不还。积有盈余归娶妇,问年五十须丝斑。”诗下自注:“夷人远出贸易,必俟富厚始归娶妇,年五十娶者甚多,新妇少艾不以为嫌。”这种婚俗的形成,又与当地婚姻模式和经济形势密切相关。澳门土生葡人的婚姻属于西欧模式,主要是由一对夫妻和孩子组成“核心家庭”,也存在少量多代家庭。在这种模式中,男性结婚年龄都比较晚,需要为建立家庭积攒足够的财富。而从18世纪起,葡萄牙在远东及东南亚的商业地位就逐渐被荷兰和英国取代;近代以来,英、德、法等西方列强不断瓜分中国土地,划分势力范围,建立通商口岸,澳门过去数百年间中外贸易中的优势地位不复存在。再加上19世纪下半叶的数场风灾,使许多土生葡人积攒的财富化为乌有。经济形势的低迷,进一步迫使他们不得不因为积攒不够财富而不断推迟结婚年龄。


土生葡人社群的寡妇比例较高,早在明季便已成为葡澳社会难以忽略的社会问题。1623年11月27日,澳门议事会书记官雷戈(Diogo Caldeira Rego)在《上帝圣名之城之状况》中提到:“除此之外还有一座很好的慈善堂,它每年都花费大量金钱供养孤儿、穷人和寡妇。”到17世纪下半叶,澳门与日本长崎、菲律宾马尼拉及马六甲的贸易被切断后,商业活动受重挫,经济进入衰落期,一些葡裔男性因此抛妻弃子离开澳门。


顺治十八年(1661),清廷颁布迁海令;翌年5月,广东官府在澳门张贴告示,下令所有中国居民必须在三日内离开澳门。华人迁出澳门后,城内仅剩葡裔及其他男性天主教徒二三百名、数量相近的已婚女天主教徒,以及靠教会救济生存的孤儿寡妇约2000名。从1688年开始,澳门地区和帝汶展开了旷日持久的战争,到1703年才基本结束。1703年曾到过澳门的苏格兰人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在《东印度新记》中描述了当时的惨状:“正如我之前观察到的那样,那座繁荣富饶的城市已经因他们同帝汶的长期战争而自我毁灭了。那次不成功的统治计划耗尽了他们的人力和金钱:战争前,城中有上千男性市民,战后不到50人;40艘商船也只剩下不到5艘。整个城市仅有200名左右信徒、600名教士和1500名妇女,很多妇女生了孩子,却没有丈夫当孩子的父亲。”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世纪中叶,1752年6月17日,澳门议事会公文指出:“澳门的贸易急剧衰落,主要原因是大量的船只沉没,留下了无依无靠的孤儿寡母。他们贫穷至极,因衣不蔽体而不能出门乞讨。另一个原因是21年来,外国人的贸易转移到广州。”至19世纪,澳门土生葡人寡妇比例仍居高不下。直到20世纪,在澳门葡萄牙人海上贸易的衰退、土生葡人职业的多样化、男性预期寿命的提高、大量葡国士兵及行政人员的迁入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下,澳门土生葡人寡妇比例才大幅降低(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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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1720年,吴志良等主编:《澳门编年史》第2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30页。1774年,A. M. Martins do Vale, Os Portugueses em Macau (1750—1800), 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 1997,p.131。1791年,A. M. Martins do Vale, Os Portugueses em Macau (1750—1800), p.135。1878年12月31日澳门人口普查,澳门历史档案馆藏(本文所引档案均藏该馆),档案号:MO/AH/AC/SA/01/00239。1896年2月13日澳门人口普查,档案号:MO/AH/AC/SA/01/00239。1940年澳门人口普查,档案号:MO/AH/AC/SA/01/16130。



从表1可见,清代澳门土生葡人寡妇比例一直偏高,往往超过已婚女性人数的一半,在经济极端困难的17世纪下半叶至18世纪初期,甚至数倍于已婚妇女。由于澳门的经济支柱是海上贸易,不同于传统中国的农业社会,无资产的寡妇在丈夫去世后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生活堪忧,急需社会救助。而对寡妇的救济也是葡萄牙的传统,在葡萄牙的海外扩张过程中,许多士兵、海员及商人死于海上,留下孤儿寡妇需要照顾;在专门机构的帮助下,“寡妇可以作为被救济对象来生活”。澳门社会救济寡妇群体的主要机构是仁慈堂。它是葡萄牙海外城邦制度的辅助机构,同议事会一起构成城市和社会生活的支柱:通过不同的方式为殖民地的不同阶层提供代议制的形式及庇护所。澳门的仁慈堂由贾尼劳主教(D. Belchior Carneiro)于1569年创建,其救助的重要对象之一就是寡妇。18世纪下半叶长期担任荷兰东印度公司驻广州领事的范罢览(A. E. van Braam)曾高度赞扬澳门仁慈堂是寡妇和孤儿的利益代表。澳门仁慈堂对寡妇群体的救助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直接救济,给贫穷的寡妇提供必要的物资救济以维持生计。前文提到的1623、1662年文献皆可以说明土生葡人寡妇是仁慈堂的重要救济对象。从1726年开始,仁慈堂和议事会为30名寡妇和孤女设立临时性的基金,即提取每年进口货值的0.5%,作为她们生计的主要来源之一。这笔基金在1726年为406两,1728年则只有60两。


(2)仁慈堂代表寡妇和孤儿参与海上贸易以获得经济收入。仁慈堂投入贸易的资金包括两类:寡妇和孤儿名下的资金,以及富商通过仁慈堂捐赠给孤儿寡妇的资金。整个18世纪,对帝汶的贸易都是澳门的生命线,“从总督到寡妇和孤儿,整个澳门都把微薄的资金凑到一起,参加到这一帝汶檀香木贸易的集体行动中”。这其中,代表寡妇和孤儿投资的就是仁慈堂:


从1695年开始,在几乎一个世纪中,议事会负责执行这一(对帝汶的)垄断贸易,每年组织两三艘船从澳门直接或者通过巴达维亚前往帝汶。三分之一的舱位留给船主,其余三分之二的舱位分别由私商和澳门的机构使用,其中包括澳门总督到由仁慈堂所代表的寡妇和孤儿。


(3)给寡妇们提供医疗救助。成书于乾隆年间的《澳门记略》称:“凡夷人鳏寡茕独,有疾不能自疗者,许就庙医,其费给自支粮庙。”支粮庙”即指仁慈堂,为“鳏寡茕独”提供医疗服务的是仁慈堂下设的贫民医院,亦为贾尼劳主教创办,最初设在仁慈堂内,雍正九年(1731)之前从仁慈堂中分离另建,被华人称为医人庙或白马行医院。


(4)成立孤女院或收容所收容无家可归的寡妇。1726年9月11日,由圣家辣修道院创办仁慈堂孤女院,当年收容孤女与寡妇30人,每人每天1斤大米,每月4钱银子。她们的医疗救助由圣家辣修道院的医生负责。由于经费问题及其他社会原因,孤女院并不是持续存在的,间或有停办,恢复资金支持则重办。1900年,澳门仁慈堂又专门成立了孤苦收容所,可以为寡妇提供免费的住处。


(5)为仁慈堂成员中的寡妇提供安葬服务。仁慈堂又称“慈善兄弟会”,澳门仁慈堂兄弟(或称成员、教友)数量一般为300名,其中150名为贵族,150名为平民。仁慈堂有义务为成员的遗孀提供安葬或上门服务,前提是该遗孀未同教友会和善会以外的人再婚。

葡澳社会的寡妇比例较高,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单独靠仁慈堂的力量难以解决。澳门总督、澳门议事会、王室大法官乃至澳门的富商阶层都为此事努力。他们对葡澳社会寡妇群体的救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议事会主持的专门捐款。如1752年4月7日,议事会向出席者呼吁捐款,参与捐款的主体包括个人(如西蒙·维森特捐二元)、学院(如圣保禄学院捐五十两)、修道院(如圣方济各修道院捐五元)和议事会(捐五十两),最终法官科尔德罗(Manuel de Sousa Cordeiro)共收到269.5元用于施舍给“市民中的妇女和女孩,以及葡萄牙人的寡妇”。


(2)澳门富商捐献遗产。富商捐献遗产给仁慈堂用以救济寡妇群体的记录在葡文档案文献中俯拾皆是:1712年,罗德里格斯(Violante Rodrigues)为仁慈堂留下二百两白银的遗产,其中一半给孤儿和寡妇;1713年,法瓦肖(Manuel Favacho)捐给仁慈堂两千枚葡印银币,其中四分之一给孤儿和寡妇;1723年,佩雷拉(Lino Pereira)留给仁慈堂的五百两白银分作三份,一份给孤儿和寡妇;1724年5月,在澳门富甲一方的科斯达(Rangel da Costa)去世,遗嘱捐出白银一千两作为海上贸易的投资,利润的三分之一给妇女寡妇;1725年3月,利马(Roquede Lima)去世,捐白银三百两给仁慈堂作为海上贸易投资,利润的三分之一给孤女寡母。


二  土生葡人寡妇的财产权和家庭地位


如上文所述,没有财产的寡妇生活境况堪忧,但是如果能从父母或丈夫那里继承一笔财产,作为有产阶级的寡妇便能亲自参与商业活动,进而在社会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寡妇产是中世纪欧洲妇女一项难得的权益,早期日耳曼和西哥特人的婚俗中都有寡妇产的雏形;到12世纪,关于寡妇产的规定已很明确,即将丈夫的世袭财产的一部分,通常是1/3土地的用益权赠给寡妇。在殖民扩张过程中,欧洲传统的领土管治模式在殖民地失去作用,为了便于殖民及传教,天主教会出台专门的教令,“为皈依者创设更加有利的制度,或是使他们能够逃避土著居民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压力”,特别是在婚姻财产制度及继承制度方面。如16世纪中期,“葡国在印度颁布的法律规定,信奉基督教的已婚妇女,夫妻财产实行分产制,这样可使她们免受其异教徒丈夫在经济上的压迫”。相较于宗主国,葡萄牙海外殖民地的法律对女性更加友好,有产阶级的寡妇属于特权阶级,是殖民地两性关系中一个特别的存在。亚洲殖民地的寡妇们在继承丈夫遗产方面较宗主国走得更远,她们除了自己的份额外,还影响了子女对父亲遗产的继承。尤其是寡妇再嫁时,前夫子女应继承的财产往往随之遭到侵占,一度引发了殖民地官员的忧虑。


1605年,果阿市政委员会写信向国王抱怨:孤儿们通常得不到他们应得的,因为作为一家之主的寡妇保留了子女的份额,没有立刻将自己和子女的份额分开。而在葡萄牙卡斯蒂利亚法典中,这本是她应尽的法律义务。此外,寡妇通常会再婚,继父往往霸占了继子女的遗产。无论是哪种方式,当子女们争取自己的财产时,应得的部分通常会完全丧失或大打折扣。委员会指出,在葡萄牙,大部分贵族的收入来自土地,寡妇很难有机会转让或挥霍地产。但在印度(亚洲),收入通常不是来自土地,而是通过货币投资贸易获得利润,寡妇不应该被允许管理子女的遗产份额,或作为一家之主行事。


国王同意了该提议,于1607年颁布命令:丈夫死亡后,要立刻执行寡妇和子女之间的遗产分割;子女的遗产要托付给一个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其动用遗产的投资应是无风险的,不能选择风险大的投资。不过,尽管如此,国王还是授权葡印总督破例允许那些智识能力足以胜任的寡妇成为一家之主,并管理她们子女的遗产直至后者成年。


澳门土生葡人寡妇亦是如此,将丈夫遗产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丈夫去世后的大部分财富会被最后一任妻子及其子女占据,而前妻子女的遗产通常遭到剥夺。这类案例俯拾皆是。如拥有大量物业的富商卡内奴(Bernardo Carneiro,1785—1854)同第一任妻子共育有四子四女,妻子去世后再娶安娜·席尔瓦(Ana Silva),育有一子二女,只有女儿安娜(Ana Carneiro)长大成人。他去世后不久,美丽奢华的卡内奴花园就被寡妇安娜卖给澳门首任英国领事奥斯蒙德(Cleverly Osmund),成为新教墓地。此外,安娜还将丈夫的大部分遗产都留给自己的女儿,使之成为澳门最著名的女富豪。而前妻所生的八名子女几乎没有分到什么财产,以至于不得不去上海艰难谋生,逐渐式微,再传两代后便消失在历史长河中。


类似的例子还有澳门保险洋行副主席佩雷拉(Manuel Pereira),其名下拥有奢华的白鸽巢花园别墅。他共经历三次婚姻,1809年与第三任妻子安东尼娅·戈尔特拉(Antónia Cortela)结婚,两人年龄差多达32岁。丈夫去世时,妻子还非常年轻,只有37岁,他们惟一的女儿玛利亚(Maria Pereira)还不到一岁。此时佩雷拉第一任妻子的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两个儿子都是成功的商人,但他们并没有威胁到这位年轻寡妇对丈夫财产的继承和管理。在安东尼娅的精心培养下,玛利亚精通法语、德语、意大利语,懂音乐、爱好文学,成年后进入花王堂担任教职,并继承了父亲的白鸽巢。


19世纪末梅洛男爵的家庭财产纠纷亦充分反映了寡妇在婚姻财产分配中的有利地位。大商人赛尔卡尔一等子爵亚历山大里奴·梅洛(Alexandrino de Melo)于1835年与卡洛塔·博特略(Carlota Botelho)结婚。1855年,澳门著名的圣珊泽宫成为其私人物业。1877年5月21日,子爵去世,且未留遗嘱,他的巨额财富在儿子和儿媳的离婚案件中受到多方争夺。独子安东尼奥·梅洛男爵(António de Melo)于1858年同澳门议事会议员的女儿吉莲米娜·贡萨加(Gui﹣lnhermina Gonzaga)结婚。安东尼奥婚内又恋上妻姐阿德莱德·贡萨加(Adelaide Gonzaga)。1876年,安东尼奥抛妻弃子,携妻姐私奔里斯本,并向里斯本法庭提出与妻子离婚诉讼。1879年3月,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卡洛塔递交了一封划分财产的正式信函,申明圣珊泽宫右边的产业是她的丈夫去世后她分得的财产。儿媳认为自己所得财产太少,向丈夫和婆婆同时宣战,并闹到最高法庭。地方法院对遗产分割不能做出判决,只能等待高级法院复查。1880年,法庭裁决安东尼奥和吉莲米娜离婚,并宣布子爵夫人卡洛塔对遗产拥有控制权,因为这是她从丈夫那里继承来的合法遗产,而吉莲米娜无权拥有。


在没有子嗣的婚姻中,丈夫的财产则会被遗孀完全继承。1731年9月30日,富商啡呜味(Nicolau Fiúmes)同柯蕾雅(Antónia Correia)结婚,夫妻年龄差极大,新郎年逾七十,而新娘仅十五岁。五年后啡呜味去世,由于没有后代,遗孀成为其巨额财富惟一的继承者。


除了丈夫的遗产外,土生葡人寡妇的财产来源还有对父母、祖父母财产的继承。有西方研究者指出,伊比利亚半岛及其拉美殖民地的妇女,享有与男性相同的继承权,并且能够让渡自己的财产;在丈夫去世后,寡妇有权获得夫妻财产的一半;在某些情况下,寡妇可以继承父权,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和财产的法律控制。葡萄牙在亚洲的殖民地亦是如此:“子女在皈依基督教后,有权继承父母、祖父母及亲属的遗产,此外,即使父母健在,只要他们接受洗礼,便可即刻获得将继承财产的三分之一。”儿子和女儿享有相同的继承权。如1786年,土生葡人巴雷托(Barreto)家族的第二代约翰·巴雷托(John Barreto)留下遗嘱,将其财产分为三等份,其中三分之二再分成四等份,分别留给三个儿子一个女儿,每人300000卢比。

马葵士家族第三代爱娜丝娅·马葵士(Inácia Marques)的父亲是澳门富商,曾任议事会监察官、书记官;她继承了父亲的下环街花园。她的丈夫派瓦(Francisco José de Paiva)1780年来澳门,经商成功,积攒了大笔财富。丈夫去世后,她又继承了丈夫的全部财产。丽塔·戈尔特拉(Rita Maria Cortela)的父亲主营博彩业和保险业,并拥有澳门保险洋行86股中的2股。1808年,她同富商曼努埃尔·卡瓦略(Manuel de Carvalho)结婚,婚后的丽塔仍拥有对自己嫁妆的控制权。1826年,她申请把自己位于下环街海边的房子出租给著名画家钱纳利,后者在这所房子里一直生活到1852年去世。丈夫去世后,其遗产亦归丽塔支配。执掌葡澳政权22年的王室大法官眉额带历(Miguel de Arriaga)于1808年和安娜·阿尔梅达(Ana de Almeida)结婚时,富有的岳父给予大量嫁妆。丈夫去世后,寡妇安娜同样继承了来自父母和丈夫的双重财富。


由于澳门社会对寡妇权利的保护,寡妇的家庭地位较高,可作为管理者全权处理家中各项财产。《澳门政府公报》上经常刊登寡妇以家产管理人或者家产管理会长身份出售家庭物业或者其他财物的通告,如1906年8月的一则通告:


兹定于西八月二十五即华七月初六日十一点钟,在本署大堂将下列各屋出投发卖。该屋乃系已故阿卑卢·白芝咕之业,现因其管理家产人寡妇施爹喇·白之咕商定变卖,以所估价为底,谁出价过于估价至高者得。为此通知。计开:关前正街第十九号屋……估价银三十元;又第二十一号屋……估价银三十元;又第二十三号屋……估价银六十元;又第二十五号屋……估价银六十元;又第二十七号屋……估价银七十元。


经济实力决定家庭地位,拥有家产管理权的土生葡人寡妇自然占据了家庭的统治地位。土生葡人女作家若尔热(Edith Roque Jorge)在回忆录中如此描述她的家庭模式:


这所房子聚集着老老小小一家人。我们是个大家庭,似乎是传统的规定,这个家里的儿子们要把家安在这里。我的伯伯叔叔们、伯母婶婶们、堂兄弟姐妹们以及我的父母亲、哥哥和我,各自分别住在不同楼层中,但大家都在一个屋檐下,静静地听从一位老家长——守寡多年的祖母的统治。这是我父亲家的房子,这里从来不缺人。既有已经成家有孩子的父亲,也有逍遥在外多于在家的单身汉。


三  土生葡人寡妇的商业活动


综上,由于天主教婚姻中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的传统,以及女子有权继承父母、祖父母财产的规定,有一定嫁妆的土生葡人妇女在经济上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她们在社会及婚姻中的地位远远高于当时受族权、父权、夫权重重压迫的中国妇女。这种“异域风情”刺激了中国士大夫的眼球,清初屈大均曰:“(澳门)所积著西洋货物,多以妇人贸易,美者宝鬘华襔,五色相错,然眼亦微碧。彼中最重女子,女子持家计,承父资业。”张琳《澳门竹枝词》有“日中交易女商人”“巾帼持家受父赀”等语,可证澳门土生葡人妇女参与商业活动的传统。不过总体而言,普通葡人妇女还是存在着对丈夫的依附关系,有研究者指出:“无论是在任何一种婚姻状况下,均存在着妇女对男人的依附关系。而寡妇除外,因为在守寡的情况下,若她们略有财富的话,便可以享有某种经济自由。至于已婚妇女,她们不能享有与其丈夫相等的权利。”可见,寡妇作为一家之主充分参与社会商业活动的机会,是其不同于普通妇女的某种特权。1659年,多明我会修士闵明我记录了这样一件事:


我在澳门发现的另一件怪事,是一个叫伊丽莎白·莱果托(Elisabeth Raigoto)的寡妇与某个教会的收税员为大宗檀香打官司,同会的另一个人则站在寡妇的一边,为她求情。所以同一个教会内,有人支持,有人反对寡妇。


议事会和葡印官方都非常注重对寡妇商业权的保护。澳门总督还颁布法令保障寡妇的海上贸易份额。正是由于此项特权,清代对澳门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女富商大都是寡妇。现存文献中,第一位在澳门社会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女性是卡塔琳娜·罗郎也(Catarina de Noronha),她出身于澳门著名的贵族富商家族,父亲曼努埃尔·罗郎也曾在1630—1636年任澳门总督。她的丈夫菲格雷多(Francisco de Figueiredo)拥有除澳门以外马六甲以东所有葡属殖民地的司法和行政大权,贸易遍及澳门、帝汶、暹罗、柬埔寨、马尼拉和索罗岛等地,富可敌国。1661年,菲格雷多经过澳门时同卡塔琳娜结婚。六年后,菲格雷多英年早逝,卡塔琳娜继承了丈夫庞大的商业王国和巨额财富。当时澳门正值经济困难时期,1670年,卡塔琳娜带着从丈夫那里继承的财富和商船回到澳门定居并开始经商。她在澳门的商业活动持续了30多年,成为澳门在17世纪最后30年的困难时期得以坚持下来的中流砥柱。布莱恩·索萨(Bryan de Souza)极力赞扬这位商界女强人:“在澳门妇人之中,她的直接参与及其发挥的作用是独一无二的。”


澳门仁慈堂的两位女圣徒爱娜丝娅·马葵士和梅罗普夫人(Marta van Mierop)都是成功的寡妇商人。爱娜丝娅继承父亲和丈夫的巨额财产后,成立派瓦遗孀及其子女公司,在广州多处设有办事机构,与内地开展贸易,获利颇丰。梅罗普夫人则继承了其情人、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梅罗普(Thomas van Mierop)的全部遗产,购买一条船从事海上贸易。极具经商天赋的她在短时期内就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成为当时澳门最富有的女人。她乐善好施,捐献了很多钱给教会、政府,1828年3月8日去世时留下遗嘱,将自己高达一百三十多万元的遗产全部捐献给了抚养她成长的仁慈堂。爱娜丝娅的三女儿维森丝雅·派瓦(Vicência de Paiva)也是同母亲一样的成功寡妇商人。她于1823年同“里约·帕尔多伯爵号”的富商船主结婚,丈夫1832年去世后,她同样展现出优秀的经商天赋,继续打理丈夫留下的贸易活动,积累了巨额财富。


1760年后,随着清政府禁止来华外商在广州住冬,澳门成为他们最重要的临时居留地。将房屋出租给外商便成为葡澳社会的经济支柱之一,也成为拥有房产的寡妇的重要经济来源。《澳门政府公报》上时常可见寡妇申明自己房产租赁权的告示,如:“案据寡妇罗沙廖,业主,居住白马行,禀称大三巴街第六号屋……系寡妇自己产业,所有修整租赁及纳国家钞费等事,俱由自己管理,经已五年有多。”“案据寡妇若瑟飞卢·比哩喇·丫梨·司利化,业主,居澳,禀称下列指明之屋,归伊管业已过五年至十年之久,乃系承受故母玛呢夜·比哩喇·哥度遗下者,不用纳卖买钞,所有批租修整等事,一向由伊经理。”


此外还有寡妇通过银钱借贷获利,《澳门政府公报》上常有寡妇因收不回欠款而求助政府,政府则以拍卖的方式挽回损失:“案据伯爵孀妇细拿·非难地控告林记即林锦棠有屋作按欠银一案,是以布告,定于西下年正月初三日,即华本月廿七日十二点钟,在本衙门首将下列之各屋出投发卖,谁出价高于估价者得。”“据西妇马厘夜·耶苏·那沙利,已寡,居澳。控告华人澳门船户陈华来欠银一案。业经判定将查封之中拖船二只,一名陈华来第二百七十四号,估价二百五十元为底;一名陈来聚第一千三百三十二号,估价二百元为底。变卖取价,填还在案。”


进入近代,博彩业成为澳门的支柱产业之一,当地出现一位著名的寡妇赌商——飞南第伯爵夫人安娜·里贝罗(Ana Terasa Ribeiro)。1893年飞南第伯爵逝世后,47岁的夫人执掌起整个家族的事业,随即成立“飞南第遗孀有限公司”,将家产置于自己名下,公司中并没有其子飞南第伯爵二世,而其长女、次女和五女均持有公司股份。伯爵夫人精明能干,加之公司实力雄厚,多次与澳门华商领袖卢九合伙承充博彩专营合约,获利颇丰。


四  寡妇再嫁


中世纪至近代早期,欧洲寡妇再嫁是一个普遍现象,不仅再嫁率高,而且再嫁速度快。在葡萄牙的亚洲殖民地,为了帮助王室中的孤女寡妇顺利再嫁,政府还会重新提供一份嫁妆。澳门是一个商业社会,金钱是左右婚姻选择的重要原因,富有的寡妇比贫穷的未婚女子更受欢迎,再嫁现象比比皆是,并有不少多次嫁人的寡妇。如安娜·里格一共有四次婚姻,再嫁三次:1759年同维森特·罗萨结婚;守寡后于1767年再嫁亲姑父;1774年嫁给第三任丈夫;再次守寡后于1778年第四次出嫁。安娜·罗萨(Ana Rosa)有三次婚姻:首任丈夫去世后,于1789年与保罗·阿隆苏(Paulo Alonço)结婚,1805年与第三任丈夫结婚,三任丈夫皆为初婚。


富有的寡妇再嫁率非常高,再嫁的丈夫往往亦是非富即贵。不仅如此,富有寡妇的再婚对象还多为未结过婚的初婚者。贫穷的寡妇则再嫁同样贫穷的丈夫,少数可借奉子成婚、连襟关系等再嫁地位更高的丈夫。一般说来寡妇的年龄是影响其是否再嫁的重要因素,但对于澳门土生葡人寡妇来说影响并不大,再嫁寡妇多在30岁以上。这主要是因为葡澳社会婚姻观念更看重门第和财产,相比年轻但贫穷的未婚女子,年长但富有的寡妇更有吸引力。澳门土生葡人寡妇再嫁还有一个特征就是再嫁对象有姻亲关系的比例较高,这在天主教婚姻观中是违背道德和不被允许的。由于远离欧洲,澳门教会管理相对宽松。而为了积聚资本、防止家族财富外流,以及社群关系相对疏离等原因,近亲结婚在澳门较为普遍。这种现象在寡妇再嫁中亦有体现,再嫁姻亲的案例有的是去世前夫非常富有,寡妇再嫁给前夫的兄弟或者外甥,以避免家族财富因再嫁而流失;有的是再嫁丈夫非常富有,且是自己的姐夫或妹夫。


与之迥异的是,澳门华人聚居区的寡妇以守节为荣。妇女的忠贞在广州地方社会极被看重,从婚礼中的烧猪习俗便可窥见一斑,香山、澳门地区亦是如此:“居民善牧豕,香山、澳门等处销售颇广。缘粤俗赛神、婚礼,概用烧猪,复以尾长者为贵(盖取有始克终之意)。”清代对“节妇”的要求非常严苛:在30岁以前守孀,且守孀20年以上者才为“节妇”。在这种严苛的规定下,乾隆十五年至道光七年(1750—1827),香山县下恭常都十三乡有节妇174人,其中澳门34人,占节妇总数的1/5,说明当时澳门华人聚居区的妇女价值观仍受中国传统道德观念的强烈约束。


虽然澳门土生葡人寡妇再嫁的社会风气对澳门半岛北部华人聚居区影响甚微,但对居住在葡人社区并已接受葡萄牙文化的华人群体婚姻习俗则已产生显著影响,他们基本遵循了葡萄牙的婚姻习俗,如再嫁自己亲外甥的寡妇飞南第伯爵夫人安娜·里贝罗从血缘上来说基本上是华人血统。这部分华人已经被纳入土生葡人社群,葡萄牙学者卡布拉尔(João de Pina Cabral)称:“澳门土生族群中还包括一些非葡萄牙人,他们主要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加入土生族群:婚姻(或纳妾)和改信基督教。”还有些贫穷的华人女子,如妹仔或疍家女,因生活所迫沦为土生葡人的情妇,在育有子女后也有机会成为正式的妻子,她们所遵循的婚姻习俗亦同土生葡人一致。如利奥波蒂娜·露丝是土生葡人鳏夫维森特·巴罗思(1828年出生于澳门,中校)的情妇,14岁育有一女,三年后又育有一子。为了给两名私生子正式的名分,二人于1881年成婚。丈夫去世后,她又再嫁丈夫弟弟的儿子。


五  结语


在海上贸易风险、政治封锁、战争以及土生葡人婚俗、婚姻模式等因素共同作用下,清代澳门土生葡人社群中寡妇的比例一直偏高。17世纪下半叶至18世纪上半叶的上百年间是澳门寡妇占比最高的一个时期,孤儿寡母为数众多,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澳门仁慈堂、议事会、总督及富商阶层都曾此事而努力。


为了便于殖民及传教,在葡萄牙海外殖民地内,中世纪欧洲寡妇产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对女性更加友好的财产继承制度。寡妇可以通过继承遗产成为有产阶级,进而成为特权阶级,是殖民地两性关系中一个特别的现象。澳门的有产阶级寡妇亦是如此,她们不仅可以继承父母和丈夫的财产,还可以影响子女对父亲财产的继承,甚至当寡妇再嫁时,前夫子女的财产往往也一并遭到侵夺。这主要是由于澳门土生葡人婚姻模式还是延续着葡萄牙本土的西欧模式,核心家庭是社会的主要构成单位,丈夫去世后,寡妇就顺势成为一家之主,掌握了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加之澳门葡人的财产和收入主要来自商业贸易而非土地,寡妇们就更容易转让和挥霍财产,她们掌握的财产权较之葡萄牙本土寡妇更少约束。对于经历过多次婚姻的男性,如果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其留下的大部分财富很可能被再娶妻子及其子女占据,而前妻子女应得的遗产份额会遭到剥夺。在没有子女的婚姻中,寡妇则能全部继承丈夫的财产。此外,她们还拥有其他土生葡人妇女所不具备的参与海上贸易的权利,涌现出不少叱咤商场的寡妇富豪,亦能作为一家之主掌管家庭财产,投身各类社会经济活动,是活跃于葡澳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


在婚姻市场上,由于葡澳社会婚姻观念更看重门第和财产,富有的寡妇比贫穷的未婚女子更受欢迎。富有的土生葡人寡妇无论是否生育子女,都能拥有不少追求者,且再嫁的丈夫常为初婚者。贫穷的寡妇则再嫁贫穷的丈夫,只有少数再婚对象地位更高。土生葡人寡妇再嫁现象蔚然成风,与当地华人聚居区寡妇普遍守节现象形成鲜明对比。而那些已经接受葡萄牙文化并融入土生葡人群体的华人,则基本遵循土生葡人婚俗习惯,寡妇再嫁亦非常普遍。


编者注:原文刊载于《清史研究》,2022年第4期。出于排版需要,本文在编辑时省略了注释,如有需求,请下载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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